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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快准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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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水水质标准

海水水质标准

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,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,保障人体健康,保护海洋生物资源,保持生态平衡,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。

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

1.1 按照海水的用途,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:

a.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(包括盐场、食品加工、海水淡化、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),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。

b.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。

c.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、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。

1.2 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



海水水质要求


  

  

  

悬浮物质

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/

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50毫克/

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50毫克/

色、臭、味

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、异臭、异味

海水无异色、异臭、异味

悬浮物质

水面不得出现油膜、浮沫和其他杂质

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、浮沫和其他杂质

pH

7.58.4

7.38.8

6.59.0

化学耗氧量

<3毫克/

<4毫克/

<5毫克/

溶解氧

任何时候不低于5毫克/

任何时候不低于4毫克/

任何时候不低于3毫克/

 

不超过当地、当时水温4

大肠菌群

不超过10000/升(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/升)

  

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,消灭病原体后,方可排放

 

 

砂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


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、表2的要求

有害物质

应符合表2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

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

项目名称

最高容许浓度,毫克/

第一类

第二类

第三类

1

0.0005

0.0010

0.0010

2

0.005

0.010

0.010

3

0.05

0.10

0.10

4

 

0.10

0.50

0.50

5

0.05

0.10

0.10

6

0.01

0.10

0.10

7

0.10

1.00

1.00

8

0.01

0.02

0.03

9

 

0.05

0.10

0.50

10

氰化物

0.02

0.10

0.50

11

硫化物

    

12

挥发性酚

0.005

0.010

0.050

13

有机氯农药

0.001

0.020

0.040

14

无机氮

0.10

0.20

0.30

15

无机磷

0.015

0.030

0.045

 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"赤潮"的限制值;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74《放射防护规定》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。

防护规定与措施

2.1 沿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,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,规定保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。

2.2 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和其他有达废弃物,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、海水浴区、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。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。

2.3 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,应考虑与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的特点、地形、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。

监督与执行

3.1 沿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。

3.2 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,按《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》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
 

 

附加说明:

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。

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。

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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