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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快准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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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

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

1.水域功能分类

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:

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、国家自然保护区。

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贵鱼类保护区、鱼虾产卵场等。

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。

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。

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。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,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。有季节性功能的,可分季划分类别。

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mg/l

序号

分类 标准值 参数

Ⅰ类

Ⅱ类

Ⅲ类

Ⅳ类

Ⅴ类


基本要求

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; a.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; b. 漂浮物,诸如碎片、浮渣、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; c. 以产生令人厌恶的色、臭、味或浑浊度的; d. 对人类、动物或植物有损害、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; e.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

1

水温 ℃

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: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≤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≤2

2

pH

6.5~8.5

6~9

3

硫酸盐* (以SO4-2计)

250以下

250

250

250

250

4

氯化物* (以C1-计)

250以下

250

250

250

250

5

溶解性铁*

0.3以下

0.3

0.5

0.5

1.0

6

总锰*

0.1以下

0.1

0.1

0.5

1.0

7

总铜*

0.01以下

1.0 (渔0.01)

1.0 (渔0.01)

1.0

1.0

8

总锌*

0.05

1.0 (渔0.1)

1.0 (渔0.1)

2.0

2.0

9

硝酸盐(以N计)

10以下

10

20

20

25

10

亚硝酸盐(以N计)

0.06

0.1

0.15

1.0

1.0

11

非离子氨

0.02

0.02

0.02

0.2

0.2

12

凯氏氮

0.5

0.5

1

2

0.2

13

总磷(以P计)

0.02

0.1 (湖库0.025)

0.1 (湖库0.025)

0.2

0.2

14

高锰酸盐指数

2

4

6

8

10

15

溶解氧

饱和率90%

6

5

3

2

16

化学需氧量(CODcr)

15以下

15以下

15

20

25

17

生化需氧量(BOD5)

3以下

3

4

6

10

18

氟化物(以F-计)

1.0以下

1.0

1.0

1.5

1.5

19

硒(四价)

0.01以下

0.01

0.01

0.02

0.02

20

总砷

0.05

0.05

0.05

0.1

0.1

21

总汞**

0.00005

0.00005

0.0001

0.001

0.001

22

总镉***

0.001

0.005

0.005

0.005

0.01

23

铬(六价)

0.01

0.05

0.05

0.05

0.1

24

总铅**

0.01

0.05

0.05

0.05

0.1

25

总氰化物

0.005

0.05 (渔0.05)

0.2 (渔0.05)

0.2

0.2

26

挥发酚**

0.002

0.002

0.005

0.01

0.1

27

石油类**(石油醚萃取)

0.05

0.05

0.05

0.5

1.0

28

阴离子表面活性剂

0.2以下

0.2

0.2

0.3

0.3

29

总大肠菌群***(个/L)

10000



30

苯并(a)芘***(μg/L)

0.0025

0.0025

0.0025



*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。 **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,达不到基准要求。 *** 试行标准

2.水质要求

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,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

2.1  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。

2.2   标准值单项超标,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。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,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。

3.标准的实施

3.1   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。

3.2   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、水利、卫生、农业等有关部门,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,结合水域使用要求,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,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。

3.3   划分各水域功能,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。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,应做技术经济论证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

3.4   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,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。

 

3.5  渔业水域,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 TJ 35-79 《渔业水质标准》监督管理;生活饮用水取水点,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 GB 5749-85《饮用水卫生标准》监督管理;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 GB 8703-88《辐射防护规定》。

3.6   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补充标准,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。

4.水质监测

4.1  监测取样点,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。

4.2  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

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

序号

参数

测定方法检测范围mg/L注释分析方法来源

1

水温





2

pH值

玻璃电极法

GB6920-86

3

硫酸盐

硫酸钡重量法10以上结果以SO42-GB5750-85
铬酸钠比色法5~200
硫酸钡比浊法1~40

4

氯化物

硝酸银容量法*10以上结果以CI-GB5750-85
硝酸汞容量法*可测至10以下

5

总铁

二氮杂菲比色法*检出下限0.05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、胶体态、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GB5750-85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*检出下限0.3

6

总锰

过硫酸铵比色法*检出下限0.05
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.1

7

总铜
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.05~5未过滤的样品经消解后测得的总铜量,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GB7475-87
螯合萃取法0.001~0.05
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(铜试剂)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.003
(3cm比色皿)
0.02~0.70
(1cm比色皿)
GB7474-87
2.9-二甲基-1,10-二氮杂菲(新铜试剂)分光光度法0.006~3GB7473-87

8

总锌

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.005~0.05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GB7472-87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.05~1GB7475-87

9

硝酸盐

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0.02~1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(N)计GB7480-87

10

亚硝酸盐

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.003~0.20采样后应尽快分析。结果以氮(N)计GB7493-87

11

非离子氨
(NH3)

纳氏试剂比色法0.05~2(分光光度法)
0.20~2(目视法)
测得结果是以氮(N)计的氨氮浓度,然后再根据附表,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GB7479-87
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.01~1GB7481-87

12

凯氏氮*


0.05~2(分光光度法)
0.20~2(目视法)
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,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,结果以氮(N)计

13

总磷

钼蓝比色法*0.025~0.6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(以P计)

14

高锰酸
盐指数

酸性高锰酸钾法*0.05~4.5

碱性高锰酸钾法*0.05~4.5

15

溶解氧

碘量法0.2~20碘 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,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GB7489-87

16

化学需氧量
(BODcr)

重铬酸盐法*10~800

17

生化需氧量
(BOD5)

稀释与接种法3以上
GB7488-87

18

氟化物

氟试剂比色法0.05~1.8结果以F-GB7482-87
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0.05~2.5
离子选择电极法0.05~1900GB7484-87

19

硒(四价)

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检出下限0.01
GB5750-85
荧光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.001

20

总砷

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.007~0.5测得为单体形态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GB7485-87

21

总汞

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高锰酸钾-过硫酸钾消解法检出下限0.0001
(最佳条件0.00005)
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,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GB7468-87
溴酸钾 -溴化钾消解法
高锰酸钾-过硫酸钾消解法-双硫腙比色法0.002~0.04GB7469-87

22

总镉
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(螯合萃取法)
0.001~0.05经酸硝解处理后,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GB7475-87
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.001~0.05

23

铬(六价)

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.004~1.0
GB7471-87

24

总铅
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.2~10经酸硝解处理后,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GB7475-87
螯合萃取法0.01~0.2
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.01~0.30GB7470-87

25

总氰化物

异烟酸-吡啶啉酮比色法0.004~0.25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氰化物,不包括钴氰 络合物GB7486-87
吡啶-巴比妥酸比色法0.002~0.45

26

挥发酚

蒸馏后4-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(氯仿萃取法)0.002~6
GB7490-87

27

石油类

紫外分光光度法*0.005~50

28

阴离子表
面活性剂

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0.05~2.0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(MBAS),结果以LAS计GB7494-87

29

总大肠菌群

多管发酵法

GB5750-85
滤膜法

30

苯并(a)芘

纸层析 - 荧光分光光度法2.5μg/L
GB5750-85

*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(1983年版),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。

附加说明: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。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-04-05批准,1988-06-01实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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