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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摩托车环境的污染,制订本标准。
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。

本标准适用于装有四冲程或二冲程汽油发动机,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00kg,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,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/h的二轮、三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。

本标准不适用于越野车、赛车及其发动机。

2 引用标准

GB/T 5466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

GB/T 14622 摩托车排放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

3 术语

3.1 排气污染物

指摩托车发动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(CO)、碳氢化合物(HC)、氮氧化物(NOx)及颗粒物。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(NO2)当量表示。

3.2 最大总质量

指摩托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

3.3 整车整备质量

指摩托车空载、燃油箱注满燃油、润滑油和冷却水加到额定数量、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(如果装有)的质量。

3.4基准质量

指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加75kg质量。

3.5定型车

在本标准中专指其发动机为新引进、新设计的摩托车样车。

3.6 新生产车

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摩托车

3.7 在用车

指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。

3.8 工况法测量

指摩托车在排放用底盘测功机上按规定的工况运转,测量摩托车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的质量。

3.9 怠速法测量

指摩托车保持怠速状态运转,测量摩托车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的浓度。

4 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与要求

4.1 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1

4.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标准值见表2

4.3 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。

表1 状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

车别

基准质量R

kg

CO,g/km


HC(C当量),g/km


二冲程

四冲程

二冲程

四冲程

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

R>100

16

25

10

7

100≤R≤300





R>300

40

50

15

10

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

R<100

20

30

13

10

100≤R≤300





R>300

50

60

21

14

 

注: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。

表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

车别

CO,%

HC1),ppm

四冲程

二冲程

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定型车

4.5

1500

7000

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车

5.0

2000

7800

199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

5.0

2500

9000

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

4.5

1200

7000

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

4.5

1800

7000

199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

4.5

2200

8000

注: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。

5 测量方法

摩托车怠速法、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方法分别按GB/T5466GB/T14622的规定执行。

6 标准的实施监督

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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