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汽油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,制订本标准。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。
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汽油发动机、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、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/h的汽车。
本标准也适用于车用汽油发动机。
2 引用标准
GB/T3845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
3 术语
3.1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
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(CO)、碳氢化合物(HC)的容积排放浓度。
3.2 最大总质量
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。
3.3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。
3.4 重型汽车
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
3.5 定型汽车(或发动机)
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、新设计的汽车样车(或发动机样机)。
3.6 新生产汽车(或发动机)
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(或发动机)。
3.7 在用汽车
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。
4 测量方法
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GB/T 3845的规定执行。
5 排放标准值
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下表。
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
项目 车型 车别 | CO | 四冲程 | 二冲程 | |||
轻型车 | 重型车 | 轻型车 | 重型车 | 轻型车 | 重型车 | |
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定型汽车 | 3.5 | 4.0 | 900 | 1200 | 6500 | 7000 |
1995年7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汽车 | 4.0 | 4.5 | 1000 | 1500 | 7000 | 7800 |
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| 4.5 | 5.0 | 1200 | 2000 | 8000 | 9000 |
1995年7月1日起的定型汽车 | 3.0 | 3.5 | 600 | 900 | 6000 | 6500 |
1995年7月1日起的新生产汽车 | 3.5 | 4.0 | 700 | 1000 | 6500 | 7000 |
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| 4.5 | 4.5 | 900 | 1200 | 7500 | 8000 |
注:* 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已烷当量。
6 标准的实施监督
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。
本标准由北京市汽车研究所、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研究所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乃扬、李国香、刘希玲、刘永平。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本标准为GB3842-83《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第一次修订。